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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給予特休假並累計工作年資!

工會近期發現,院內若干員工從事的雖然是繼續性工作、已經在院內持續工作好幾年,但院方提供的勞動契約,卻仍然是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所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勞動檢查。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於7月22日,前來嘉基醫院進行勞動契約的勞動檢查,工會派員全程參與陪檢。

當天的勞動檢查有以下兩大結論:一、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即使勞動契約是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形式,依法還是應給予特休假並累計工作年資,如果未來發生院方不繼續雇用的情況,勞工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包括雇主依法應發給資遣費。

二、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是因為同仁產假或留職停薪產生之職務代理人力,勞檢人員判斷是屬於特定性工作。如果是特定性工作,則工作年資的累計就缺乏法定保障。

根據勞檢的結論,工會在此向同仁宣導相關之勞動權益:A. 如果同仁從事的是繼續性工作,勞動契約卻是定期契約,請向單位主管或人事部門反應改簽訂不定期契約,如有任何權益問題可與工會祕書處人員聯繫詢問(院內分機5504)。

B. 如果同仁從事的是繼續性工作,勞動契約卻是定期契約且即將到期,到期時同仁不必自行離職。前面提到,繼續性工作受勞基法保障,如果院方無法繼續提供適當工作給員工,依法應發給資遣費。

C. 同仁如有親友轉換工作,應該先問清勞動契約的性質,如果是職務代理等特定性工作,前面提到,工作年資的累計就缺乏法定保障,勞工要事先與雇主約定相關權益,再考量是否要從事該工作,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依據勞檢結論,工會在此亦向院方提出訴求:院內從事繼續性工作但簽訂定期契約的同仁,院方應盡速與其改簽訂不定期契約;對於契約即將到期的人員,應該繼續提供適當的工作給同仁,保障同仁的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