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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召開團體協約第一次協商會議,團協進度報告如內文,會議紀錄公告於工會專區。

本會與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於2019年12月11日召開團體協約第一次協商會議,會中針對勞資雙方提出團體協約草案進行協商,會議紀錄請至工會專區參閱。

檔案路徑連結:工會官方網站登入討論區(官網右上角)→工會專區→會員檔案下載→第2份團體協約→第一次協商會議。

 

團體協約第二次協商會議將於2020年1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30分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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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理事長趙麟宇發言)明天就要開團體協約的會議了,心情異常的平靜。

最終成果如何,會不會像是被乳牛絆倒的恐龍跌得很慘,實在很難說。

去年我們與醫院的團協成果,加薪雖然有,但是醫院終於承認了工會的協商權更為重要,因為那是我們今後協商的基礎。

目前台灣醫療產業的工會,人數夠多,職類參與齊全,又能簽署團體協約的,只有我們嘉基工會。

也因此我們談判過程中,如果跌倒了,還是要站起來,不屈不撓為自己也為醫療產業的勞資雙方做一個好的示範。

團協過程中,需要會員持續關注協商的進度、支持談判代表、團結起來表達一致的心聲。

#那麼跌倒也就不會那麼痛了

#那麼背後的笑聲也就可以忍受了

 

 

(20191211 理事長趙麟宇報告)今天是團體協約的第一次協商會議,氣氛友善,互動良好。針對原來既有的條文討論了十八條,很有效率。

院方針對加薪的方案,也在會中與工會討論。也許還需要一兩次會議來進一步討論細節。

有一條,想要問問會員們的意見。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其中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工會主張如果有會員遇到這種狀況面臨終止契約的時候,醫院應當書面通知工會,讓工會參與認定的程序,且工會可以表達意見。

在會議中,法人代表認為,依照實務,上述員工考量個人隱私,可能不希望工會知道。所以希望本會斟酌這樣的要求。

這樣的說法,似乎不是沒有道理。但若工會不知情,又怎麼知道哪些員工是否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呢?

在隱私權的保護與工會保障會員勞動權益之間,哪一個比較重要呢?

請問會員,如果你是不幸犯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員工,面臨僱主立即終止契約,告訴你明天不必來了,你會不會希望工會知道並且介入呢?

請以自己的觀點,幫忙點一下這個票選活動(請點入進行投票),供勞資雙方參考。多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