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秘書處有接到會員醫師諮詢有關特別休假問題,經人事服務中心承辦回覆,並參考附件資料醫師請假規定(10612140)。在此簡要說明如下:但因院內資訊系統尚在更新,尚未全部更新完畢。另,醫師特別休假當年度未休完,不會折算工資買回,特別休假遞延部分,要由個人向人事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主治醫師休假不分等級職位,服務未滿三年者,每年有十二工作日之休假。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有十四工作日之休假。滿五年未滿十年者,每年有十六又二分之一工作日休假。滿十年以上每年增加一工作日,最多不超過三十工作日。
二、住院醫師休假:服務未滿三年者,每年十一工作日之休假;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四工作日之休假;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五工作日之休假;滿十年以上每年增加一工作日,最多不超過三十工作日。
四、休假日期應由單位主管與員工協商排定之,於當年度休畢。餘不予補償。
六、醫師請假超過應休假日數,其超過之日數不給薪,並於每超過一天扣全年之工作獎金三十分之一。
附件路徑連結:院內OA→人事規章→醫師專區→醫師請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