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擬採取經勞資協商與工會同意的機制,放寬保護勞工的工時限制,醫療工會理事長指出,以醫療產業實務經驗觀之,期待勞資協商保障勞工安全是緣木求魚的想法。圖為醫院急診室畫面。資料照片
趙麟宇/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
勞動部有意修改《勞動基準法》,對延長工時上限與輪班間隔,採取經勞資協商與工會同意的機制,放寬保護勞工的工時限制。從本會在醫療產業的實務經驗來看,有以下3道障礙,使得這樣的同意機制難以達成保護勞工的效果:
1、所有的同意過程,資方都不可能主動提出。目前台灣沒有成熟的社會對話風氣,提出協商要求的勞工就是資方彈性管理的異議份子,會承受很大的壓力。如果由工會提出,資方也可以假意協商,一再拖延。
2、同意之後沒有檢討辦法,也就是一次同意,萬年同意。縣市政府的勞動檢查員到企業檢查同意過程,資方只需拿出多年前的勞資協議即可過關。工會爭論時,也會被告知多年前已有同意。勞工或工會若要求資方協商重新同意,還是會遇到上述一的壓力與拖延。勞工個人依法表達改變意願,欲由同意改為不同意時,受到的壓力更大。
3、一次同意,全體適用。本會成立後,始終倡議4周彈性工時不利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平衡。即使醫療產業被歸屬於適用《勞基法》30-1條4周彈性工時,並不表示整個醫院每一個員工都自動適用彈性工時;應該正常上下班的職類,就不可排班、輪班。但這樣的理念,仍然與資方僵持不下,沒有共識。
《勞基法》規定的只是勞動條件的下限,由官方進行不利益變更須得非常謹慎。勞動部擬將工時放寬,工會必須提醒實務上協商有其困難。另外,勞動部逕自下修勞動條件給予資方經營彈性,其實違反了勞、資、政三方社會對話的精神。我們大家看到在中央層級都未能遵守協商的精神,則產業層級、企業層級的資方又如何願意與勞工協商?因而所謂修法保障勞工安全,豈非緣木求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