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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權益保障:通勤災害

這篇報告的作者,是八月期間於工會實習的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學生段逸欣。以下是書面報告的前言,完整報告全文請見附檔。

 

職業災害之權益保障:通勤災害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嘉基工會實習生 段逸欣

 

通勤災害是最常見的職業災害,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1],我國104年度7月至12月職業災害核定件數為30,089件,其中,上、下班通勤災害佔給付人次的33%(約9907件)。然,目前政府的法令對於通勤災害的認定,除發布相關解釋令外,並沒有一致性的法律標準。僅有勞工保險條例所制定的「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辦法」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勞工一旦不幸遭遇職業災害,往往會因中斷工作收入而使勞工及其家屬的生活陷於困頓。因此,我國勞工保險基於保護勞工之立意,提供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其保險的投保費用[2]由雇主全額負擔。此外,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式亦規定,職業災害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意即雇主無論對於勞工業務上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責任,皆應負擔補償責任(鄭津津,2009)[3]。若雇主涉及侵權行為,如:未盡力維護勞工的工作安全,還必須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文彙整勞工保險、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輔以案例說明,提供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所能救濟之途徑,盼勞工能更一步瞭解自身權益。

 

[1] 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FGo7MxWOGL0%3d

[2] 職災保險費計算方式:勞工月投保薪資X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上、下班災害費率)X負擔比例;保費由雇主替勞工全額負擔。

[3] 參考鄭津津(2009)通勤災害,月旦法學教室第八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