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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需團結,團結真有力——兩張圖搞懂三種工會,以及醫界組織現況

2017/08/04, 社會by 潘柏翰
 

同胞需團結,團結真有力——兩張圖搞懂三種工會,以及醫界組織現況

Photo Credit:嘉基工會

文:潘柏翰|圖:If Lin

「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這句出現在馬克思與恩格斯1848年出版的《共產黨宣言》裡,如今已成了人們耳熟能詳的口號。即使後續的共產黨革命並未如兩人所預測地順利推翻資本主義,這句口號也證實了手無生產工具的勞動者們團結起來,必然有令人意想不到的力量。

長庚醫院爆發急診醫師集體請辭出走的風波中,輿論除了指向尚在立法院待審議的《醫療法》草案,也有醫師,同時也是嘉義基督教醫院體系中的企業工會理事長趙麟宇,投書主張長庚醫師可依《工會法》籌組企業工會,保障己身的勞動權益,也確保病人安全。

趙麟宇在投書中提及儘管醫師目前仍未納入勞基法,還是可依《工會法》第七條組織工會。那麼,你知道勞工在台灣可依法組成的工會有哪幾種嗎?以下就用兩張圖表讓你搞懂工會的三種類型,以及目前醫界組織工會的狀況。

一張圖讓你搞懂三種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目前在台灣只要有30位勞工參與連署,即可依規定成立企業、產業與職業工會(註)。當然這是成立工會的基礎門檻,劉時宇的文章更進一步地整理了工會另需具備「以維護並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為最主要的目的、必須具有民主化的內部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為求目的之達成,須具有提出爭議之認識與意願,且在必要時亦真正地進行爭議行為」等特色,才稱得上是真正的工會。

而我們可以先來認識這三種工會成員的身份別以及享有的權利:

組織工會的好處在於可以依法享有勞動三權。依據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的介紹,勞動三權指的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團結權確保「個別勞工所組成的工會的合法存在」;奠基於此,勞工才能集體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爭取勞工權益與福利;若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工會則可透過行使爭議行為(罷工、怠工)來達成目的。換言之,勞動三權是循序漸進的,先保障勞工所組成的工會具有合法性,後續才能與雇主團體協商或罷工。

三種工會依法皆可享有勞動三權,但仔細看相關法規,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在取得團體協商資格的門檻上是相對高的,也就是同公司的受雇者人數需有50%以上加入產業或職業工會,才能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依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高教工會)在教育產業工會論壇補充資料,此項高門檻等同為產業或職業工會進行團體協商設下了阻礙,不利於此兩種工會行使團體協商權。

在陪同參與勞動檢查方面,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勞動檢查時應通知工會代表並請派員陪同。法規上雖僅寫明「工會代表」,然同樣依據高教工會的補充資料,勞動部所頒布的勞動檢查方針,「卻僅規定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代表」。如果接受勞動檢查的單位沒有企業工會,所屬員工所參加之產業或職業工會亦無得知勞動檢查與陪同參與之權利,高教工會認為應檢討此一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乍看之下,企業工會在勞動三權的行使與保障上較為完整,對於勞工要爭取權益應很有利,實則不然。依據張烽益在〈台灣工會的危機與轉機〉一文對台灣工會運動的觀察,民營企業工會的困境是「孤兒化」,亦即一旦籌組就有可能面臨被打壓的處境;尤其在台灣每個企業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的情形下,張烽益點出「有資方一聽風吹草動,早一步立馬以自己人馬成立御用工會。」

醫界目前組織了哪些工會?

如上圖所示,醫界目前籌組的工會以企業工會居多、職業工會次之,產業工會最少。

企業工會中近年較為活躍者為2016年3月5日成立的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嘉基工會),該工會除了多次行文向醫院反應會員的勞動狀況之外,也於今年6月28日正式與該院召開首次的團體協商會議;於2016年9月正式成立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也於今年7月初召開記者會揭露北市聯醫有「負時數」剝削醫療人員的情形。

而刻正籌備中的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日前也針對長庚急診醫師集體出走事件,投書媒體表示醫師籌組工會刻不容緩。工會籌備會的成員認為個別醫師的勞動處境已無法透過個人力量獲得解決,「爭取與資方在談判桌上對等協商的權力是至關重要的。」

同胞需團結,團結真有力

儘管在上述內容中概述了兩種工會在取得團體協商資格的高門檻,或者是籌組工會需面臨的打壓困境,本文用意並不在於對有意籌組工會的讀者澆一盆冷水。相反地,我們可從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到今年春節期間台鐵產業工會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活動,都證明了勞工們可透過集體行動彰顯己身勞動條件的不合理,藉此起引起社會大眾之注目,以及與資方開啟勞資協議的機會。

醫界近年陸續籌組工會的團結之舉,恰恰好是「同胞須團結,團結真有力!」這句名言的最佳註解。這句名言出自日治時期民族運動的領導者蔣渭水之口,而他也是一名醫師。

註釋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公務人員與政府機關間的關係不同於勞工與雇主間之勞雇關係,故無法適用《工會法》,目前僅能參加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教師依據《工會法》之規定,僅能籌組產業與職業工會。